地方收取“附加費”情況普遍存在,部分地方收取水費時附加“南水北調基金”、電費附加“線路維護費”,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“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”,目前“附加費”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間。多數“附加費”收費依據是“紅頭文件”。(11月24日《新京報》)
  各地“附加費”充滿“槽點”,是事業性收費還是政府性基金,都不重要。重要的是,在公開度不夠、“紅頭文件”橫行的情況下,民生事業收費將很難走上“法治”軌道。這無疑是對政府公信力的“透支”,對納稅人合法權利的“褻瀆”。
  試想一下,連看一場電影都有“附加費”,而且大部分群眾還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。如何取信於民?在大部分地區都存在“明修棧道、暗渡陳倉”的情況,歸其原因就是政府的“觸角”延伸到各行各業,以權代法甚至是越權代法收取費用。名不正則言不順,何談公開公示?名目繁多的“政府性基金”、“雞毛當令箭”式的“行政事業收費”無疑會壓榨到納稅人合法的權利,這豈能以簡單的“越俎代庖”呼之?
  況且,在各地缺乏法律法規規範的種種“附加費”的收取中,存在相當大的灰色地帶,上繳都面臨一定難度,更不要說這些“附加費”的去處了。這種機制就為公職機關的貪污腐敗創造了條件。“水老虎”、“油老虎”、“電老虎”的出現讓全國人民都在感嘆:民生事業中留給貪污腐化分子的水該有多深?權力成為了法律的“阻梗”,必將造成“倒行逆施”,如果不用法律的手段對民生收費領域進行規範,“特權”、“權力尋租”依然有很大的生存空間。
  言及於此,筆者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在制定每項收費時,都應該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公開公示,而不是什麼“不予公示”的“紅頭文件”。“附加費”的“歸宿”應在“費改稅”,一切游離於法律法規之外的“附加費”都該被清除。從高層設計來說,裁撤財政部門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”的不合理制度,而應由人大制定,財政執行,公平民主又有利於監督,確實讓納稅人的錢交得明白、交得舒心。
  文/祖長雲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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